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 新點意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 訴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
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8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