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乙○○○○(即美商動質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清算人)代 理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延展清算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動質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9 月7 日聲請清算展延,經鈞院96年度司字第374 號裁定准予展延至97年2 月6 日,然因國稅局尚在查核本案,無法於上開期限內結案,爰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96年2 月7 日就任為美商動質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人,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美商動質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程序因尚有稅款未予繳納,致無法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374 號裁定准予本件清算自96年8 月7 日起展延至97年2 月6 日止。然因聲請人陳報國稅局尚在查核清算公司稅務,無法於上開展延期間完成清算事務,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再次准許本件清算自97年2 月7 日起展延至97年8 月6 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