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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45號聲 請 人 唐肇豪(即上群文化出版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延展清算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上群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4 月22日就任為上群文化出版有限公司清算人,業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惟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待核定,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97年10月22日起展延至98年4 月21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0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