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4號聲 請 人 甲○○即北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北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月31 日就任為北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鈞院以96年6月29日96 年度司字第21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尚有部分債權債務尚待清理,未能如期清算完結,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7年1月31日起展延至97年7月31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