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0號聲 請 人 甲○○ (即展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展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15 日就任為展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鈞院以96年9月5日板院輔民弘96年度司字第298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尚未清算完結,未能提經股東會承認,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7年2月15日起展延至97年8月15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