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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43號聲 請 人 甲○○即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街○○巷○○號)為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實公司)業經清算終結,謹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福實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福實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0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