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0號聲 請 人 甲○○(即聚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延展清算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聚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8 月15日就任為聚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業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聚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清算完結,營未經提經股東會承法認個,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97年2 月15日起展延至97年8 月14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