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7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見公司)因業務不振,由經濟部以96年11月3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3496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目前為無人管理狀況,爰依公司法第81條、第322 條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聲請人為先見公司監察人,對公司狀況有些許瞭解,如無適當人選,願擔任無給職之清算人等語。並提出經濟部函、股東名冊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著有93年台上第2396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先見公司已有選任董事長陳全成及董事鄭淑滿、陳宏泰,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規定,除先見公司章程另有訂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陳全成、鄭淑滿、陳宏泰當然即為先見公司清算人,且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見解,縱先見公司全體董事均不能擔任清算人,先見公司亦得依公司章程規定產生,或召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必於先見公司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本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而先見公司目前是否全體董事均不能擔任清算人,亦無法依公司章程規定產生清算人,或召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等情,皆未見聲請人詳予敘明並舉證以實其說,是聲請人遽為本件聲請,尚難准許。又倘先見公司現在確無人未處理清算事宜,聲請人應先請上述董事之法定清算人出面,否則再或依公司章程規定或召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辦理,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先見公司既已有董事為法定清算人,且於全體董事均不能擔任清算人情況下,亦得依公司章程規定或召開股東會選任而另產生清算人。從而,聲請人並未敘明及舉證證明先見公司有無法依上述方式產生清算人之情形,即遽為本件選派清算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