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1號聲 請 人 吳玉如代 理 人 陳韋霖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玉如間更生事件,定98年9月14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民事執行處第二會議室召開債權人會議,會議進行中,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為每月清償13,680元、清償八年,另中國人壽保險解約價值56,712、冰箱折舊價值15,000 元於更生方案履行第一期,依債權比例平均償還所有債權人。清償金額合計1,384,992元,占債權總額4,723,644元之29.32%。
債務人現於久峰鞋業商行擔任店員,雇主馬如龍係債務人妹夫之親哥哥,每月收入19,200元。債務人配偶王嘉成前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梅股裁定認可確定。為求更生方案公允,會議前本院已調取梅股97年度執字第36號聲請人王嘉成卷宗,核閱王嘉成必要支出,王嘉成每月收入5萬多,惟每月僅提出17,000元清償方案,清償八年。王嘉成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梅股98年4月27日債權人會議提及「小孩還有雜項、營養午餐支出費還有其他細目,我都列入扶養支出,每人每月3,500元」。故本件債務人原提出之更生方案每月必要支出:伙食4,800、交通720、扶養子女費用2,000元,其中扶養子女費用應非必要支出,是會議進行中勸諭債務人修正更生方案,修正每月必要支出為:伙食4,800、交通費720元,共5,520元,收支相減後餘13,680元全數清償債權人。
另依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刷卡明細顯示債務人曾有頭等倉豪華冰箱B20(每期830元,分36期)刷卡紀錄,經查該冰箱現仍於債務人台北縣中和租屋處所,因該冰箱購買已久,故折價賣出應尚有15,000元;另債權人富邦商銀提及債務人尚有刷卡消費化粧品等非必要消費紀錄,因化粧品屬消耗品,用畢即不復存在,故僅勸諭債務人將現存且可見之豪華頭等冰箱換價清償,再債務人於中國人壽保險尚有解約價值56,712元,與冰箱換價金額15,000均納入更生方案第一期受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出債務人尚有保險經紀人收入未陳報本院,惟查債務人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給付單位和信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6年度、97年度給付總額僅10,511元、5,628元,雖有保險經紀人資格,惟該工作僅為兼職、有案件才做,並非固定收入,爰不納入更生方案置喙。
本院前次召開債權人會議時,債權人請本院依職權查詢所有以債務人配偶父親為要保人、受益人之保險契約、解約價值,經查債務人配偶父親王天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名下並無任何保險契約、解約價值。經98年9月14日債權人會議提示各與會債權人,債權人均表示無意見。又本院製作之債權表,債務人對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欠之保證債務,因債務人配偶王嘉成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業已確定,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定無法自主債務人處足額受償,故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仍維持債權表所列1,043,042元,附此敘明。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9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足憑,聲請人名下固無恆產(見卷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惟聲請人尚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號)解約金56,712元,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8年8月10日債權人會議時既已將更生方案定為八年,復願將該解約金納入更生方案第一期依債權比例償還各債權人,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冀盼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呂烱昆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案號: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1號 ││聲請人吳玉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8年(共96期),每月10 │聯絡電話 │匯款帳號(或││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日(遇有假日,順延至上班日)清償 │ │繳款方式) ││人 │ │額合計4,72│13,680元,另中國人壽保險解約價值 │ │ ││ │ │3,644元( │56,712、冰箱折舊價值15,000元於更生│ │ ││ │ │新台幣/元 │方案履行第一期,依債權比例平均償還│ │ ││ │ │) │所有債權人。 │ │ ││ │ │ │清償金額合計1,384,992元,占債權總 │ │ ││ │ │ │額4,723,644之29.32%。 │ │ ││ │ ├─────┼─────┬─────┬─────┤ │ ││ │ │各債權人債│第1期(清 │第2-95期(│第96期(以│ │ ││ │ │權額(新台│償金額85, │以清償金額│清償金額13│ │ ││ │ │幣/元) │392元乘以 │13,680乘以│,680扣除第│ │ ││ │ │ │債權比例,│債權比例,│1期多餘16 │ │ ││ │ │ │遇有小數點│遇有小數點│元、第2-95│ │ ││ │ │ │均無條件進│,均無條件│期每月多餘│ │ ││ │ │ │位至個位數│進位至個為│8元,即13,│ │ ││ │ │ │字) │數字) │000-00-000│ │ ││ │ │ │ │ │=12,912元│ │ ││ │ │ │ │ │為第96期計│ │ ││ │ │ │ │ │算金額,乘│ │ ││ │ │ │ │ │以債權比例│ │ ││ │ │ │ │ │,遇有小數│ │ ││ │ │ │ │ │點均無條件│ │ ││ │ │ │ │ │進位至個位│ │ ││ │ │ │ │ │數字) │ │ │├─────┼─────┼─────┼─────┼─────┼─────┼───────┼──────┤│安泰商業銀│22.6% │1,067,453 │19,299 │3,092 │2,919 │000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 │ │ │ │ │ │裁定確定後,││公司 │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22.08% │1,043,042 │18,855 │3,021 │2,851 │0000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業銀行股份│ │ │ │ │ │ │裁定確定後,││有限公司 │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美商花旗商│4.96% │234,166 │4,236 │679 │641 │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業銀行股份│ │ │ │ │ │ │裁定確定後,││有限公司 │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慶銀資產管│4.61% │217,721 │3,937 │631 │596 │000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理股份有限│ │ │ │ │ │ │裁定確定後,││公司(原慶│ │ │ │ │ │ │由債權人通知││豐商銀債權│ │ │ │ │ │ │聲請人 ││) │ │ │ │ │ │ │ │├─────┼─────┼─────┼─────┼─────┼─────┼───────┼──────┤│玉山商業銀│2.77% │130,675 │2,366 │379 │358 │0000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 │ │ │ │ │ │裁定確定後,││公司 │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荷蘭商業銀│4.87% │230,124 │4,159 │667 │629 │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 │ │ │ │ │ │裁定確定後,││公司 │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渣打商業銀│3.09% │146,150 │2,639 │423 │399 │00-0000000-000│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 │ │ │ │ │4 │裁定確定後,││公司 │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台新資產管│3.51% │165,880 │2,998 │481 │454 │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理股份有限│ │ │ │ │ │ │裁定確定後,││公司 │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0.8% │37,727 │684 │110 │104 │0000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業銀行股份│ │ │ │ │ │ │裁定確定後,││有限公司 │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板信商業銀│3.2% │150,954 │2,733 │438 │414 │0000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 │ │ │ │ │ │裁定確定後,││公司 │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8.39% │396,395 │7,165 │1,148 │1,084 │000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 │ │ │ │ │ │裁定確定後,││公司 │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香港商香港│8.61% │406,589 │7,353 │1,178 │1,112 │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上海匯豐銀│ │ │ │ │ │ │裁定確定後,││行股份有限│ │ │ │ │ │ │由債權人通知││公司 │ │ │ │ │ │ │聲請人 │├─────┼─────┼─────┼─────┼─────┼─────┼───────┼──────┤│永豐信用卡│1.36% │64,321 │1,162 │187 │176 │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股份有限公│ │ │ │ │ │ │裁定確定後,││司 │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4.58% │216,270 │3,911 │627 │592 │0000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業銀行股份│ │ │ │ │ │ │裁定確定後,││有限公司 │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4.58% │216,177 │3,911 │627 │592 │0000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業銀行股份│ │ │ │ │ │ │裁定確定後,││有限公司 │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合計 │100% │4,723,644 │實付金額:│實付金額:│實付金額:│ │ ││ │ │ │85,408(較│13,688(第│12,921 │ │ ││ │ │ │85392多餘 │2-95期每期│ │ │ ││ │ │ │16元,多餘│多餘8元, │ │ │ ││ │ │ │16元於第96│於第96期調│ │ │ ││ │ │ │期調整) │整) │ │ │ ││ │ │ ├─────┴─────┴─────┤ │ ││ │ │ │應付總額:1,384,992 │ │ ││ │ │ │實付總額:1,385,001 │ │ ││ │ │ │多餘9元由聲請人負擔 │ │ │├─────┼─────┴─────┴─────────────────┴───────┴──────┤│ 備註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第1-96期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均無││ │ 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進位後多餘9元由聲請人負擔。 ││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10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請人於繳款前,請││ │ 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誤。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對││ │ 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