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8號聲 請 人 蔡碧花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53 條第2項第3款、第62條第2項、第6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碧花間更生事件,定98年9月11日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召開債權人會議,聲請人原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八年(共96期),前四年(即第1-48期)每月7,000元、第五年(即第49-60期)每月10,000元、第六年至第八年(即時第61期至第96期)每月13,000元,另強制扣薪尚未轉出之61,133元於更生方案履行第一期依債權比例清償所有債權人,清償金額985,133元,占債權總額2,773,906之35.51%。
嗣於本院98年10月15日詢問債務人時,就原提出之更生方案:每月收入25,000元(聲請人每月收入21,000元,其中配偶每月支援4,000元),每月必要支出包括:伙食4,000元、交通600元、醫療200元、租金9,000元、扶養6,000元、勞保37
1、教育費用每月500元(每年6,000元平均),合計21,819元再次檢討,其中房租9,000元部分,是否應由配偶共同分擔,尚有修改空間。是聲請人斟酌配偶應分擔部分,另提出修正更生方案,將每月還款金額另加入配偶應分擔之租金4,500元,即清償八年(共96期),其中前四年每月11,500元,第五年每月14,500元,第六年至第八年每月17,500元,另將扣薪未轉出之金額61,133元加入更生方案履行第一期,依債權比例清償所有債權人,清償金額1,417,133元,占債權總額2,773,906之51.087%。
查聲請人現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玉平巷76弄25號3樓租屋處所,租金每月9,000元(不含水電,三房,約30坪許),與配偶王一明、女兒王姿曼(84年次,今年14歲,現就讀溪昆國中)、子王凱威(86年次,今年12歲,現就讀溪州國小)共四人同住。
聲請人之南山人壽保險均已失效且無解約價值。(見卷附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29日98南壽保單字第C0975號函函覆本院,要保人蔡碧花,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號,各於97年10月5日、97年9月25日、97年6月25日、98年4月4日失效),聲請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給付總額261,701元,平均每月11,808.4元,另據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82年至95年投保單位計有拓盈興業有限公司、群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迦晟股份有限公司、冠寶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瑞有限公司、太永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現職之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歷次紀錄有12,600、13,800、14,400、15,000、15,600、16,500、17,400、15,840、16,500、20,100、22,800、20,100、21,000元,平均收入概為15,000-21,000不等,與聲請人現任職之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21,000元相較,無太大變化。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無任何財產資料。配偶王一明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給付總額8,166元,平均每月680.5元,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則為0元。
聲請人現於樹林市○○街之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每月收入新台幣21,000元,年終至少半個月,無其他額外收入。公司未提供中餐、宿舍。上班時間自早上8點至下午5點。
每日騎車機車上下班。聲請人配偶王一明前於再豐工業任職,每月收入曾至34,800,嗣因公司減薪,終至離職。另配偶於台北縣三重市三重埔菜寮小段第254號、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5樓之房地亦已遭拍賣,拍賣所得尚不足償還債務,至今尚積欠債務約200多萬。配偶現無固定工作,均為打零工,每月收入約2萬初,尚可支援聲請人每月3,000、4,000元貼補家用。聲請人95年7月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該時約定每月還款28,800元,因配偶收入減少,房地亦遭拍賣,終至毀諾。本院詢及借用金錢花用何處?聲請人稱「小孩子學費,沒有拿來繳房貸。之前三重的房子是配偶父親的,因為我配偶是繼承人也是共同貸款人,所以被強制執行。當初我配偶的哥哥拿房子借錢,借錢不知道要做什麼,我先生都沒有拿到錢。」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8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足憑。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已將更生方案定為八年,審酌債務人家庭狀況、收入支出情形等,信已經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故認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勉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呂烱昆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案號: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8號 ││聲請人蔡碧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8年(96期),第1-4年每月清償11,500元,第5 ││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年清償14,500元,第6-8年清償17,500元,另將扣薪未轉出之 ││人 │ │額合計2,77│金額61,133元加入更生方案第一期,依債權比例清償所有債權││ │ │3,906元( │人。清償金額1,417,133元,占債權總額2,773,906之51.087%││ │ │新台幣/元 │。聲請人應於每月10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聲請││ │ │) │人負擔。 ││ │ ├─────┼────┬────┬─────┬─────┬─────┤│ │ │各債權人債│第1期( │第2-48期│第49-60 期│第61-95 期│第96期(以││ │ │權額(新台│以11,500│(以還款│(以還款金│(以還款金│1,417,133 ││ │ │幣/元) │+扣薪未 │金額 │額14,500乘│額17,500乘│元扣除第 ││ │ │ │轉出之61│11,500乘│以債權比例│以債權比例│1-95 期還 ││ │ │ │,133=72│以債權比│,遇有小數│,遇有小數│款總額 ││ │ │ │,633元為│例,遇有│點均無條件│點均無條件│1,400,014 ││ │ │ │計算金額│小數點均│進位至個位│進位至個位│=17,119元││ │ │ │乘以債權│無條件進│數字) │數字 │為計算金額││ │ │ │比例,遇│位至個位│ │ │,乘以債權││ │ │ │有小數點│數字) │ │ │比例,遇有││ │ │ │均無條件│ │ │ │小數點均無││ │ │ │進位至個│ │ │ │條件進位至││ │ │ │位數字)│ │ │ │個位數字)│├─────┼─────┼─────┼────┼────┼─────┼─────┼─────┤│聯邦商業銀│2.4420% │67,740 │1,774 │281 │355 │428 │419 ││行股份有限│(0.024420│ │ │ │ │ │ ││公司 │) │ │ │ │ │ │ │├─────┼─────┼─────┼────┼────┼─────┼─────┼─────┤│中國信託商│32.7621% │908,792 │23,797 │3,768 │4,751 │5,734 │5,609 ││業銀行股份│(0.327621│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台北富邦商│6.5067% │180,492 │4,727 │749 │944 │1,139 │1,114 ││業銀行股份│(0.065067│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臺灣新光商│2.3076% │64,013 │1,677 │266 │335 │404 │396 ││業銀行股份│(0.023076│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玉山商業銀│9.0256% │250,364 │6,556 │1,038 │1,309 │1,580 │1,546 ││行股份有限│(0.090256│ │ │ │ │ │ ││公司 │) │ │ │ │ │ │ │├─────┼─────┼─────┼────┼────┼─────┼─────┼─────┤│台新國際商│21.6050% │599,305 │15,693 │2,485 │3,133 │3,781 │3,699 ││業銀行股份│(0.216050│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日盛國際商│11.6462% │323,055 │8,459 │1,340 │1,689 │2,039 │1,994 ││業銀行股份│(0.116462│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萬榮行銷顧│11.1349% │308,872 │8,088 │1,281 │1,615 │1,949 │1,907 ││問股份有限│(0.111349│ │ │ │ │ │ ││公司 │) │ │ │ │ │ │ │├─────┼─────┼─────┼────┼────┼─────┼─────┼─────┤│美商花旗商│2.5694% │71,273 │1,867 │296 │373 │450 │440 ││業銀行股份│(0.025694│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計 │100% │2,773,906 │72,638(│11,504(│14,504(多│17,504(多│17,124(多││ │ │ │多餘5元 │每期多餘│餘4元於第 │餘4元於第 │餘5元由聲 ││ │ │ │於第96期│4元,於 │96期調整)│96期調整)│請人負擔)││ │ │ │調整) │第96期調│ │ │ ││ │ │ │ │整) │ │ │ │├─────┼─────┴─────┴────┴────┴─────┴─────┴─────┤│匯款帳號(│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由債權人通知聲請人。 ││或繳款方式│ ││) │ │├─────┼───────────────────────────────────────┤│首期繳款日│待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債務人、各債權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時,該月之10日即為首期││ │繳款日。若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時已逾該月10日,則以次月之10日為首期繳款日。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第1-96期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均無條││ 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10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請人於繳款前,請務││ 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誤。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對債││ 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