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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執消債清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7號清算管理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田清算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陳嬿如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加以變價。工作內容包括:不動產鑑定人比價、鑑價、詢價、出席債權人會議、依債權人會議決議協助調查債務人對抵押權人負債原因及借款用途,並請其提示債權證明文件、定期拍賣、刊登新聞報、行銷拍賣標的、答覆投標人詢問、指導標單書寫、拍定後代製作塗銷清算註記文稿、協助申報土地增值稅之減免作業、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協調土地交付及鑑界等。經本院核閱屬實,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