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婚字第38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目前在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83年間結婚,婚後育有二名子女,以台北縣樹林市○○街○○號為共同住處,詎被告婚後翌年即沈迷賭博性電動玩具,嗣被告染上毒品,於86年間因吸用毒品及販賣毒品而遭判刑5 年半,入監執行後於89年間假釋出獄,被告於假釋期間雖有工作但晚間卻外出而行跡不明,又被告仍無法戒除毒癮,於假釋期間再犯吸用毒品及製造毒品罪,再被判刑7 年8 個月,被告於92年2 月間再度入監服刑迄今,尚未出獄。兩造婚後14年期間,被告二次入監服刑即長達8 年多,使兩造處於分居中,被告未能負起家庭責任,任由原告獨力賺錢扶養子女。原告目前租一樓店面販賣餅乾雜貨,另與子女居住店門的五樓,被告的母親在原告店門前擺攤作生意,卻經常無故侮辱原告有外遇並挑撥原告與子女的感情,使原告陷於精神痛苦。原告認為已無法維持婚姻而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離婚等語。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陳述:被告不同意離婚,因為被告已斷絕吸毒且吃素五年,希望原告給被告一個機會,因為被告已決心要戒除吸毒習慣。被告於假釋期間,因工作關係而於半夜12時外出載仙草,再於凌晨三點多外出載羊肉,因為被告是從事早市及夜市的生意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維護人格尊嚴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又民法親屬編於74年6 月3 日修正前,第1052條就裁判離婚原因,原採列舉主義,迄74年6 月3 日修正公布時,於同條增列第2 項離婚事由之概括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立法本旨,乃以同條第1 項各款列舉之離婚原因過於嚴格,故增列第2項,即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同條第1 項所列各款之要件,祇須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實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得請求裁判離婚,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65 號判決、同院86年3 月4 日第
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㈡、查,兩造於民國83年間結婚,係夫妻關係,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又查,原告主張被告婚後二度因吸用毒品、販賣毒品、製造毒品犯罪而入監服刑,致兩造分居迄今,而被告的母親卻無故侮辱原告有外遇之情,業據原告提出被告所犯毒品罪之刑事裁判書及筆錄影本(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書影本1 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2年度偵字第4626號影本1 件、被告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的調查筆錄影本1 件、被告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偵查筆錄影本1 件、被告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號毒品案件的審理筆錄影本1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書影本
1 件)為證。並經兩造之子女及原告的父親到庭證稱如下:
⑴、兩造之女兒廖文瑄到庭證稱:「我的祖母(即被告的母親)
曾經在店裡面說我們樓上有男人,她說她買了三份早餐給我們三個人(原告及其子女二人)吃,但是我還要出去買一份早餐,就表示是有男人要吃,所以才要再買早餐。但事實上是媽媽那天吃素,祖母買漢堡(有肉),媽媽不吃肉,所以我才再出去買一份早餐。祖母後來有問我,晚上有沒有人來我們家,因為祖母可能看到煙灰缸裡面有煙蒂。事實上我們店內有客人,外公也會在店裡抽菸。祖母經常因為類似這些事情會常常問我:晚上有無人來我們家,或是晚上去哪裡。我現在讀國中二年級,爸爸第一次入監是在我讀小學一年級的時候,第二次在我小學三年級的時候又入監到現在。爸爸入監以後都是靠媽媽養我們。如果媽媽與爸爸離婚後,我們希望跟媽媽一起住,因為跟媽媽住很久,比較習慣。我有看過爸爸打媽媽兩、三次,從爸爸第一次關出來以後,他有打過媽媽兩三次,爸爸也會摔東西,就是如果我做錯事情,媽媽打我,爸爸就會打媽媽;媽媽教訓我是因為我做錯事情;我認為爸爸不應該打媽媽。爸爸常常晚上不回家,很少晚上在家,爸爸去哪裡我也不清楚,我也看過爸爸吸毒後猙獰的表情,就是跟平常不太一樣,他會莫明其妙罵人,當時我們不知道爸爸發生什麼事情,但是就是覺得很恐怖,我們怕爸爸回家後,又會吸毒摔東西打媽媽。」等語。
⑵、兩造之兒子廖文嘉到庭證稱:「我現在讀小學五年級,祖母
會問我『煙蒂是誰留下的』,又問我『為何三個人吃四份早餐』,就是如姐姐所說的一樣。爸爸晚上常常不在家,我早上起床都是媽媽弄早餐給我們吃,爸爸晚上去哪理我也不知道。爸爸被關這段時間都是媽媽做生意照顧我們。我有看過爸爸打媽媽兩、三次,有時候我也不清楚什麼原因,因為爸爸在房間把房門壓著,不讓媽媽出來。如果爸爸與媽媽離婚,我希望跟媽媽一起住,因為媽媽照顧我們,我不希望與姐姐及媽媽離開。我贊成父母離婚,因為我害怕爸爸回家吸毒就會打人,有一次爸爸吸毒後翻桌子。我雖然在家沒有看見爸爸吸毒,但是我看過爸爸吸毒後回家的猙獰表情,都不會笑,看到人就罵,我們這樣會害怕,我們害怕爸爸回來後,就會像以前一樣。」等語。
⑶、原告的父親黃勝利到庭證稱:「原告懷孕老大的時候,被告
曾經打原告,原告打電話告訴我這件事情,當時我的親家(被告的父親)還在世,他有罵被告,我也有責罵原告,後來被告還是有打原告兩三次,但是後來因為我勸不動,所以我也不管。被告的母親向我兒子說她懷疑原告有外遇,我質問原告,原告哭說沒有此事,我就安慰原告不要在意婆婆的話,可能是婆婆心情不好。」等語。
㈢、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的刑事前科紀錄表及在監在押表,被告自84年犯賭博罪經判處罰金刑,嗣自86年起犯多起毒品案件(吸用毒品、販賣毒品、製造毒品),先後多次經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年2 月、7 月10月,目前仍在監執行中,此有被告的刑事前科紀錄表、在監在押資料在卷可憑,復有原告提出之前揭被告刑事判決書及偵查審理筆錄影本在卷可參。
㈣、依上開調查,被告確實自兩造婚後翌年起開始賭博及吸用毒品,嗣進而販賣毒品、製造毒品,多次經法院判刑而入監所服刑,目前仍在監執行中,此次被告92年2 月入監服刑迄今已5 年多,而被告的母親不信任原告而經常向兩造子女查問原告是否有與男人來往。因此原告主張上開情形堪以採信。
四、因被告婚後翌年即開始吸用毒品,進而販賣毒品、製造毒品,經法院多次判刑,此次被告於92年2 月第二度入監服刑,迄今已5 年多仍未出監,兩造分居5 年多而夫妻有名無實,復參酌被告以往亦曾出手毆打原告,顯見兩造婚姻品質不佳,原告目前獨立經營生意以扶養子女二人,被告的母親在原告的店門前擺攤作生意,卻常侮辱原告有外遇而向兩造子女查問家中情形,更使原告受有精神痛苦而不願繼續維持婚姻,足見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是以若任兩造間此種危害他方生活之婚姻關係繼續存在,洵與民法上開規定之立法本旨有違,是以兩造婚姻確已達難以維持之程度。而兩造婚姻重大破綻的可歸責性在於被告犯罪入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