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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婚字第 73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婚字第73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複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為夫妻關係,兩造於民國63年1 月6 日結婚,育有子女3 人,即長女鍾佳伶、長子鍾瑞元、次子鍾瑞君,均已成年。原告婚前即61年服役完畢後,便開始服務於「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由基礎員工做起,一路升至股長、室長、開發研究中心經理,歷時18年,原告亦係在台灣松下服務時結識時任技術部小妹的被告而結婚;其後,原告轉職至「瑞泰電裝品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約1 年,在80年間又再轉職進入「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至91年,其間尚奉派至日本擔任宏碁電腦日本分公司總經理(社長)

7 年餘,返國後受命從事海外營業日本Team協理,直到92年

4 月離職;其後又擔任國際淺利系統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1 年,之後自93年7 月起任職宏塑工業公司擔任總經理特別助理,往返兩岸及日本等地工作;至96年正式退休。被告多年來則幾均為家庭主婦,並未出外工作,家中之經濟費用開銷均仰賴原告賺錢支應;及至80年左右,被告才因朋友介紹至「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險業務約4 至5年後,又繼續無業無收入至今。

(二)兩造婚後,先與原告父母同住台北市○○○路長達11年,然由於被告個性剛愎暴烈,經常與原告母親及家人發生爭執,原告迫於無奈,遂於71年4 月間搬離前址,在外租屋數年餘後,於74年4 月貸款購置坐落於台北縣板橋市自強新村之房屋。自此而後,原告除自留少許生活應酬開銷外,均將每月薪資收入之絕大部分交由被告作為家人養家生活之用。其後近20年間,因原告收入尚可,故兩造先後購置了如下4 棟房屋:

A、台北縣樹林市○○街○○號4樓(78年1、2月間購)。

B、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6樓。

C、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6樓。(但B、C兩棟房屋內部有打通變成一大間)

D、桃園縣○○鄉○○街○○巷○號(85年3月購地自建)。其中A ~C 三棟房屋係以原告名義購置,D 棟房屋則係在被告苦苦哀求下,方將房屋名義登記在其名下,D 棟房屋係自建之透天別墅,價值在4 棟房屋中最高,屋內裝潢亦近新台幣(下同)5 、6 百萬元,價值匪淺。而原告因購置前述4棟房屋,估計房貸(含嗣後之二胎房貸)前後超過1800萬元以上,月付6 萬餘元之房貸加利息亦係家常便飯。此外,原告還在84年間應被告要求,出資購置一台瑞典進口的VOLVO牌高級汽車供其駕駛,以滿足其高漲之虛榮心。所幸原告當時收入尚可,故對此等高額房貸頭期款及購車款項支出還能勉力支應。

(三)然而原告盡全力賺錢養家支付鉅額房貸,被告不思在家相夫教子照顧長上,反而動輒與家中長輩時起勃谿,令原告頭痛不已。原告工作所得之全部薪水、獎金、股票投資等亦幾乎全交被告處理家用;甚至被告還向原告父親前後拿了近1400萬元之現金花用。然而原告之房屋貸款壓力並未因此稍減,故原告屢屢追問被告多年來自己之薪資收入及前述被告向原告父親拿取之1000多萬元究竟所做何用,被告則始終報以怒目相視大吵大鬧。原告完全無法理解這麼多年來為數不少之薪資收入及被告向原告父親拿取之巨額資金,究竟流向何方。被告不僅未能妥善處理報告家中收入開銷,且不知勤儉自持共體時艱,反而一再購入大批水晶、佛像等物品,擺滿龍潭房屋(前述D 棟)宅中,動輒50、60多萬元不等,夸謂此能避邪增財云云;又陸續自他人處高價購入多尊據稱係西藏雕塑之神像,以及大型石頭等等,至少花費數百萬元,儼如愚婦般之迷信不堪,置銀行高額貸款於不顧,事後欲求售亦不可得。原告屢次好言勸阻,卻遭被告反唇相譏,甚至以死相逼謂其要去上吊,令原告無所適從。約於85年間,被告在未經告知原告下,擅自與其妹呂惠珍共同出資購得「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 巷○ 號4 樓」之房屋乙棟,聲稱要給其母居住云云,然嗣後因被告娘家兄弟姊妹發生債務糾紛無法解決,致使該房屋遭到貸款銀行查封拍賣,以致血本無歸。此等情事原告當時完全被蒙在鼓裡,直至之後與被告感情漸生嫌隙才得知此事。由此益見被告專斷浪費之惡習,可見一斑。

(四)此外,由於被告專橫跋扈,甚至在前述D 棟祥雲街住處所位居之龍潭渴望村社區,亦曾與當時擔任社區總幹事之龍鎮公司(董事長葉紫華,即宏碁集團總裁施振榮之妻)因故發生糾紛,並被提告獲判偽造文書成立,此有相關一、二審判決及社區公告相片可稽。而原告亦係在此壓力下(老婆被老闆娘的公司告上偽造文書起衝突,原告還有臉留在宏碁嗎?)不得不黯然自宏碁自行離職。但也因此看出被告之個性確實蠻橫不講理。在房貸壓力漸增之下,原告原本希望能將前述

A ~C 棟房屋逐一出租或出售,但不是被告開價天高,就是東挑西揀,以致房屋無一能順利出租及出售;被告甚至百般阻撓態度惡劣跋扈,又不肯以實際金錢襄助原告,故與原告時起爭端。被告不知節制,竟還維持其浪費濫花之壞習慣,甚至還在93年4 月連續交通違規3 次,此有相關交通罰單可稽。顯見被告生活奢侈不知節制,亦毫無尊重他人的觀念,與原告實已漸行漸遠。由於兩造歧見益深,加上彼此生活習慣步調顯不相同,被告又不節制繼續浪費惡習,兩造均已有婚姻無從繼續之共識。故兩造曾於93年9 月2 日簽訂離婚協議書,表明無欲繼續婚姻關係之意;但嗣後因被告反悔不願協同辦理離婚登記,但兩造關係越來越疏遠,矛盾亦日趨嚴重。

(五)原告在93年8 月下旬,終於透過仲介居間介紹,將前述B 、

C 棟房屋在略微虧本之下轉賣予他人;原告原期待其他房屋亦能順利出售或出租,但在簽署離婚協議書當日,被告即向原告表明要購買前述A 棟房屋云云,原告只得照做簽署買賣契約,但原告事後才得知被告實係向女兒鍾佳伶借款來買屋,原告不忍女兒多年積蓄遭被告濫用一空,只得咬牙將此等售屋所得如數返還予女兒鍾佳伶,等於本次售屋毫無所得。

(六)93 年8月16日,被告無視原告辛苦在外奔波賺錢養家,竟將前述D 棟之龍潭房屋鎖上機車大鎖,致使原告無法進門返家;其後變本加厲,又在明知原告委託房屋仲介商出售前述A棟房屋以償還貸款壓力,卻無故於同月21日將原告名下前述

A 棟房屋擅自更換門鎖,使原告不得其門而入,甚且惡言警告仲介商不得帶有意購屋者來看房子。原告於無奈之際,只得報警處理,經警方前來確認原告無法進門,但認定為家庭糾紛亦無計可施。原告迫於無奈,拖著半百疲累身軀,只得攜同長子鍾瑞元返還上開楊梅新農街之父親名下之住處(但原告父親仍住在前述台北市○○○路房屋,並未與原告同住)。為免繼續與被告發生爭端,原告父子便長居在前述楊梅現址,並將戶籍遷回此址,且每月匯款2 萬元予父親,充作原告父子二人在此居住之租金,以免招致原告其他兄弟姊妹貲議反彈。從此,兩造正式分居至今。

(七)在兩造分居後,為求有朝一日得以復合,原告仍念夫妻之情,在95年1 月間出資購買台北縣○○鎮○○路○○○ 號6 樓之

3 的房屋供被告居住,該房屋總價約7 、800 萬元,其中銀行貸款650 萬元,其餘款項均由原告獨力支應;由於原告當時工作出國頻繁,在出國前特別還留了100 多萬元交給被告,囑其依買賣契約按時給付建商款項;詎料被告見錢眼開,竟在未告知原告之下,擅自挪用此100 多萬款項,以被告自己名義在隔壁(即台北縣○○鎮○○路○○○ 號6 樓之5) 另購房屋,亦貸款6 、700 萬元。原告事後知情時十分憤怒,眼見被告眼中只有金錢,毫不念及夫妻情義及原告賺錢辛苦,此等濫用花費之惡習已無從改變。故原告乃將前述台北縣○○鎮○○路○○○ 號6 樓之3的 房屋輾轉賣予他人以償還銀行貸款。據悉被告事後亦已將前述A 棟及D 棟房屋出售予他人獲取買賣價金花用殆盡。由此可知被告之浪費惡習,實難令原告繼續再忍受下去。

(八)97 年2月1 日,原告經由連襟(被告之姊夫)許信雄來信告知,方知被告於84年5 月間向其借貸160 萬元做為購買VOLV

O 汽車之用,積欠多年並未還款,許信雄向其催討反遭惡言相向,只得依法起訴並獲一審勝訴判決云云,此有許信雄寫予原告之親筆信函及法院勝訴判決可稽。原告方知原來當年被告購買VOLVO 汽車竟非出自於原告給予之款項,反而還向其姊夫另借款項支應,足見原告當時交予其作為購車款項之金錢係遭被告挪至他用。由此可知被告當時花費確實毫無節制,莫怪乎原告屢次追問其金錢流向,其均啞口相對。被告浪費豪奢之惡習,於此再添一樁。

(九)實則,兩造自75年間離開父母住處自己在外租屋購屋生活開始,被告對於原告父母及家人甚少聞問。原告母親自89年罹癌至93年不幸過世為止,5 年餘來被告回到台北天母探視的次數竟不到5 次!連原告父母鄰居均不知被告為誰,還以為原告已經喪偶鰥居多時,此等不孝已屬罕見;兼且被告還對原告父母及家人百般污衊,動輒以寫信、電話或簡訊予以謾罵,又誣指原告種種,令家人煩不勝煩,亦令原告面上無光。而原告嗣後亦發現被告以原告所賺之金錢,前後幫其自己與家人及娘家親友均向國泰人壽投保了無數高額保險,但受益人不是被告自己就是女兒鍾佳伶,保費每年高達百餘萬,無視原告賺錢辛苦,浪費花錢甚如流水,此有國泰人壽製發之保險契約內容一覽表可稽。加上前述種種被告諸多惡質行為,原告已然十分寒心,決意提起本案訴訟,以斷絕此段令人不堪回首之殘破婚姻!

(十)被告多年來不知節制浪費成習,致使原本應該算是中高收入之原告,數10年來背負龐大房貸債務,卻得不到來自配偶的支持鼓勵;且多年來被告對原告大小辱罵不斷,對於原告父母不僅未盡人媳之孝道,甚至對於原告、原告父母或家人多所不實詆譭,使原告長時以來陷於家庭失和之精神恐慌;在家時對原告冷嘲熱諷,甚至還換鎖不讓原告進家,飽受親友鄰居異樣眼光,對於原告之精神上虐待難以復加。被告對原告所為實已達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之不堪同居之虐待。又兩造曾於93年間即簽署離婚協議,至今多時分居毫無聯絡,兼且被告對原告此等無情無義之冷酷舉措,顯見兩造均無維持婚姻關係之可能與必要。是兩造婚姻已生破綻,亦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及同條第2 項之事由請求離婚,並聲: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曾先後從事家庭手工、廚工及保險業務等工作,收入全部作為家庭開支使用,原告所交付之金錢,被告亦均作為家用,從未放入被告自己之口袋;且保險亦屬一種理財保障之方式,被告全家投保醫療、意外保險等,均屬合理理財方式,何來浪費之有?

(二)購買房屋均為兩造之共識,每次購屋均是原告同意後,被告始籌款購買;原告嗣後將其名下房屋一一賣出,被告為保住前述A 棟房屋,乃由兩造長女出資160 萬元,且貸款460 萬元向原告買回;又購置進口車乃經原告同意,且係因被告必須接送子女上課而購買,並非被告有虛榮心,又購車款項亦非如原告所述係向訴外人許信雄借貸而來,該筆借貸款項實係為被告弟弟公司所用。

(三)原告母親罹患直腸癌入院時,被告一直以榮總為家,悉心照顧原告母親,因原告母親一直對被告有成見,故被告不便與原告共同前往其父母住處,但其母若進醫院,被告一定盡責照顧,原告稱被告對其父母甚少聞問,顯與事實不符。

(四)被告將上開D 棟房屋門鎖換鎖,係因原告有計畫離家,且將房屋權狀、汽車原始資料,戶口名簿及其母所留之遺物全部取走,被告惟恐家中財物因原告將鑰匙交予他人而遭竊,始將該屋門鎖換鎖。

(五)原告自宏碁公司離職原因係因現今緯創公司董事長嘲笑原告「書都讀在背上」,原告一怒之下始憤而離職,與被告之官司無任何關聯。

(六)因原告避不見面,且不讓被告進入其屋內,被告憤怒之下,始將字條貼於門上,並無侮辱之意;又被告傳給原告之簡訊,亦係將被告30多年來的不甘心、憤恨及原告所作所為等,據實陳述,亦無故意侮辱詆毀之意。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協議整理兩造本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如下:

(一)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

1、兩造於63年1月6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

2、兩造育有3名子女,均已成年。

3、兩造自93年8月間分居至今已歷4年餘。

(二)兩造所爭執之事項:

1、原告主張被告理財無度,奢侈浪費。被告否認之,並辯稱其所支出之一切費用,均為生活所必須。

2、原告主張被告藉由張貼公告、電話、簡訊等方式,對原告及家人極盡侮辱污蔑之行為。被告辯稱伊僅是將30餘年來之不滿、憤怒等心聲傳達出來。

3、原告主張被告擅自更換A 棟房屋門鎖,並將D 棟房屋門鎖鎖上機車大鎖,致原告無法進出。被告辯稱係因原告有計畫離家,並攜走文件、物品,被告惟恐屋內財物遭竊,始更換門鎖。

4、原告主張被告不孝尊長、個性暴戾、唯錢是圖,被告否認。

四、兩造於63年1 月6 日結婚,育有3 名子女,均已成年,現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被告理財無度、傾家蕩產;不孝尊長、個性暴戾;拆散家庭、唯錢是圖,原告受有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及兩造婚姻已生破綻而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被告否認之。本院查:

(一)證人即兩造之長子鍾瑞元證稱:「(爸爸和媽媽現在有沒有住在一起?)他們現在沒有住一起,他們分居3 、4 年了,大約在93、94年分居到現在」「(爸爸說是在93年8 月間媽媽把門上鎖之後分居?)對」「(那時媽媽為什麼把房子上鎖,不讓爸爸進去?)當時父母親是住在桃園縣○○鄉○○街○○巷○ 號,該處是1 至3 樓透天厝,我和弟弟住在台北縣樹林市○○街○○號4 樓,在發生鎖門事件的前一天晚上,我剛好回祥雲街父母住處,在晚上11點左右,我原本在2 樓準備睡覺,我聽到3 樓父母一陣大吵,我上去看,我看到爸爸在臥室門邊,媽媽坐在床上丟電視遙控器、皮包、指甲刀等硬物丟爸爸,媽媽大罵爸爸,我進去第一件事就是把媽媽壓在床上,阻止媽媽丟東西,後來我把爸爸拉到2 樓房間跟我一起睡,媽媽跟下來揚言說要拿菜刀砍爸爸,隔天一大早我就載爸爸去台北天母阿公那裡,我勸爸爸暫時離開一陣子,中午爸爸回祥雲街住處,發現大門用鐵鍊、機車大鎖上鎖,我沒有跟去,我是聽爸爸說的」「(台北縣樹林市○○街○○號4 樓門被換鎖是何事?)那時弟弟已經在澳洲或在當兵,是祥雲路門被上鎖後的幾天,爸爸說保順街的門被換鎖了,當時我人在上班,我不知道誰換鎖的,我就叫爸爸報警備案,後來我就跟爸爸去桃園縣○○鎮○○街○○○ 巷○ 弄○○ 號住,從此爸爸和媽媽就分居了」「(爸爸和媽媽以前一起住時,他們是否會經常發生爭執?)會,大部分都是跟金錢有關,有時候爸爸不理會媽媽,有時候他們會吵架,通常爸爸問媽媽有關金錢的事,他們就會吵架,次數還蠻頻繁的」「(媽媽曾經用書信指責爸爸、阿公、阿嬤?)事發之後,媽媽經常用書信指責爸爸在國外沒有照顧到我們,指責阿公、阿嬤對她不好,因為之前婆媳問題就很嚴重,我們認為雞毛蒜皮的事情都會提起來吵,我覺得是媽媽的不對」「(媽媽有沒有傳簡訊罵爸爸?)我跟爸爸住楊梅時,晚上電話簡訊一直來,媽媽也會傳給我,簡訊都是罵我、罵爸爸」「(媽媽會不會亂用錢買東西?)有,都買放在龍潭的房子,有水晶、檀木做的佛像、泡茶的大茶几也有10幾萬元,大部分都是裝飾擺設」「(後來爸爸和媽媽分居之後,他們的情形有無改善?)有一次感覺上要改善的樣子,後來又因為金錢沒有改善,彼此各自生活,三餐各自料理,彼此沒有良性互動」「(媽媽的工作、薪水狀況情形?)大部分沒有工作,但是有時候有做兼差性質,有做平車拷克、保險、直銷」等語。被告就兩造於93年8 月2 日晚間發生打架事件,及數日後更換樹林市○○街門鎖、以鐵鍊、機車大鎖鎖住龍潭住處房門等情,亦不爭執。依證人所證述,兩造共同生活期間,即因原告追問被告金錢下落而時生爭吵;93年8 月間更發生打架事件,被告以電視遙控器、皮包、指甲刀等硬物丟擲原告,揚言要拿菜刀砍原告。數日後被告即以鐵鍊、機車大鎖鎖門、更換門鎖,兩造自此分居。在兩造分居期間,被告以書信指責原告及其父母,以簡訊辱罵原告及長子。

(二)證人即兩造之長女鍾佳伶證稱:「(兩造是不是從93年8 月就開始分居了?)差不多」「(他們分居後有無互動?)他們從分居後就沒有良好的互動」「(他們為什麼分居?)因為他們吵架,為了錢、家裡、弟弟的事情而吵架,他們每年年底都會為了年終獎金吵架,從小吵到大,只要家裡沒有錢,爸爸就會問媽媽錢到哪裡去了,因為都是爸爸在賺錢,媽媽就說錢都用在家裡,家裡人不用吃飯嗎,房貸不用繳嗎、車貸不用繳嗎,他們就吵起來,爸爸責怪媽媽亂買東西,媽媽說沒有,平常他們只要不要講到錢,好時就很好,講到錢就吵架,媽媽會買一些東西,像原木的骨董,一塊10萬元,水晶洞有好幾個,一個最貴的30幾萬元,其他有2 萬的、5、6 萬元的都有,做為招財、裝飾、磁場,還有佛像,大約

3 尊,拜拜用的多少錢我不知道,還有明朝式樣的家具,還有一串玉做的葡萄。後來在93年8 月間爸爸、媽媽晚上吵架,那時我不在家,只有大弟在家,我聽媽媽說兩人吵架,大弟推了媽媽一把,媽媽很不高興,就和爸爸衝突,我趕回家時,爸爸和弟弟都不在家了,後來我也很少回家」「(爸爸和媽媽誰的脾氣比較爆烈?)媽媽」「(媽媽有替家人、娘家人投保高額的保費?)多少保費我不知道,我自己的保費

1 年就有10幾萬元」「(今日家庭會變成這樣,你個人觀察是何原因?)從以前到現在他們不斷累積不滿情緒造成的,加上弟弟會煽風點火,他在家裡一直都是這樣,大的比較嚴重,小的也不是沒有」等語。依證人所證述,兩造共同生活期間,即經常因金錢及家裡、弟弟之事而吵架,自證人小時吵到大;被告會購買原木骨董、水晶洞、佛像、明朝式樣家具、玉雕的葡萄飾品等物、投保巨額保險;被告的脾氣比較爆烈;兩造感情破裂乃不斷累積不滿情緒所造成;93年8 月間兩造吵架後即處於分居狀態,分居期間,彼此均無良性互動。

(三)兩造共同生活期間,於89年4 月21日晚間發生嚴重爭吵,被告親筆書信稱:「民國89年5 月1 日起本人願從此與你無任何瓜葛,隨時可應你所提所有條件無所求簽字蓋章。往後你該負的責任與本人無關。一、所有房屋貸款、龍潭房子隨時可過戶還你…。二、父母自己負責,因本人上班無暇照顧…。特此聲明,從此絕不成夫妻。所有榮耀歸於你一人,因為都是你賺的,但我絕不成為人家的戰利品,是金錢買不到的,固(故)我不會尊重你。」此有被告所提之親筆書件影本

1 件附卷可證,由此可見,兩人當時爭執之激烈。迨至93年

9 月2 日兩造認雙方個性不合,難偕百年之好,無意繼續婚姻,而協議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嗣因故被告未協同辦理離婚登記,此亦有原告所提之離婚協議書影本1 件附卷可證。

(四)兩造分居後,被告於94年7 月至11月間,以手機留言之方式辱罵原告,共有12通留言,其中2 通重複,此有原告所提之錄音光碟1片及錄音譯文附卷可證,內容如下:

1、(台語)×你娘×巴,我把你×10遍你也是同款啦,那種窩囊廢,你老母枉費在養你,垃圾。

2、(台語)你造次讓我把你老母給我×譙,造次讓我把你老爸給我把他挫,你知道嗎?不是人,垃圾,哼,你有什麼窩囊廢,一輩子站不起來的軟腳蝦,沒啥小路用。

3、……幹。

4、(台語)嗣紼子,你每一個人都會給我把他幹譙啦,因為你垃圾人啦,垃圾啦,沒效的垃圾啦,軟腳蝦啦。

5、(台語)我要留眼睛把你看,看你會好下場到何時?哼,看你會囂張到何時?哼,昂聲,再昂聲吧,哼,囂張沒有衰小的久啦,我要留眼睛把你看,一定會看到你的啦。

6、(台語)欺負人家的女兒,你有天良啊,要給你養還算是給你面子呢,我跟你說,靠自己賺的較甜啦,3 年前我自己跑出來,有辦法飼帶3 個小孩,你有一顆「卵」可以給人家看嗎。

7、(台語)你現在知道了吧,這就是反叛我的下場地步啦,死好啦,想有嗎?去死啦。

8、(台語)×你娘×巴。

9、(台語)要給我甘心啦,我要是不甘心的話,你身邊的所有人都遭殃。我每個都會給我挫,都會給我走,走到沒有半個人,你試看看,看我敢還是不敢。

10、(台語)你要我告你?(國語)你這樣避不見面就表示事情解決了?(台語)你要我告你很簡單,馬上讓你接到法院傳票。

11、(國語)我限你一個禮拜以內出來解決問題,不出來解決,我一定到法院告你,(台語)我會給你全家,連你老爸的面

子、你老母的面子,丟到一絲不剩,你試試看。

(五)兩造分居期間,被告自95年6 月18日起至96年4 月13日止,以傳送簡訊之方式辱罵、詛咒原告,共計6 通,此有原告所提之簡訊6件附卷可證,時間、內容如下:

1、95年6 月18日下午04:23:57,內容:要當有肩膀,有爛趴的男人或是撈種的啞巴,亦或是烏龜與畜生,都在你自己的決定。

2、95年9 月20日下午07:09:58,內容:看戲看戲看好戲,姓鍾的一家是如何的下場,三代人會如何演出,自作自受的遭天遣的戲,全人類都在看。

3、95年9 月22日上午09:42:50,內容:你是偽君子,比施明德還可惡,下三濫,沒人格,道貌黯(岸)然欺騙著社會上的人,不得好死。

4、96年1 月16日上午03:57:21,內容:你是人嗎?狼心狗肺,無情無義的畜生,是人渣,還有臉在社會上作人,屁呃,丟死人了。舉頭三尺有神明,老天在看,會有報應的。

5、96年1 月16日上午06:02:57,內容:沒有肩膀的垃圾,只會當一輩子啞巴的偽君子,可以再去炫耀多有本事啊,別人再無能也有一個家庭,你呢?有個屁,一事無成,只會窩在你爸的腳邊任他及那個好大姐嘲笑你是吃軟飯的窩囊廢,這些都是你自找的,給你臉,給你面子裡子非得自己把他撕破毀滅,還怪別人的錯,真不知羞恥,你這輩子永遠當啞巴就會沒事了,當烏龜就不必見人了。

6、96年4 月13日下午12:15:04,內容:你的懦弱無能,眾堂兄弟都看到了,多有面子啊,我看你還要躲避多久,楊梅你還能住多久,只是更顯示你的心虛,我每天用你的錢買的進口車,載別人上下班,你感覺如何?別忘了我要的是有肩膀有擔當的男人,你是什麼呢,繼續說謊啊,祖孫三代還有什麼戲唱,我等著看好戲呢。

(六)兩造分居期間,被告於97年6 月18日、23日至原告及原告之父住處樓下大門明顯公開位置,張貼污蔑內容之紙條,內容如下:「不仁不義、忘恩負義」「6 樓鍾家,父─不慈、夫─不義、子─不孝、無情無義、違背倫理」。此有原告所提之紙條影本2件附卷可證。

(七)兩造婚後,先後購買臺北縣樹林市○○街○○號4 樓、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 巷○ 號6 樓、臺北縣板橋市○○路○段○○○ 號6 樓、桃園縣○○鄉○○街○○巷○ 號4 間房屋,貸款金額高達1800萬元,原告每月之薪資所得僅能勉為支應每月之貸款本息,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以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固經兩造同意,不能責怪被告,原告亦有責任,惟在貸款壓力大增之下,被告不同意原告變賣房屋求現,以減輕貸款壓力,故而釀成爭執事端,被告即有可議之處。之後為生活所逼及償還貸款,4 間房屋先後出售,無一保存。原告之父陸續給予被告1170萬元,亦不知如何下落。詎被告又不知量力而為,竟將兩造家人納入保險,每年應繳納之保險費高達數10萬元,甚至百餘萬元,再以保單質借之方式繳納保險費,最後因無力繳納保險費,導致所有保單均失效力,損失不貲。甚而,在兩造分居後,被告之經濟來源已極為有限,被告明知其無能力繳納貸款,竟猶將原告要退還女兒之110 萬元,充當自備款,以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其後又因無力繳納貸款,房屋遭朋友抵債。由此諸多事件可知,被告確有不知量入為出、過度擴張信用之理財偏差問題,因而導致兩造爭執不斷。

(八)綜上事證,兩造經常因金錢問題發生爭吵,89年4 月21日發生嚴重爭吵,被告自書信函表示「從此絕不成夫妻」;93年

8 月間更發生打架事件,被告以電視遙控器、皮包、指甲刀等硬物丟擲原告,揚言要拿菜刀砍原告;數日後被告即更換樹林市○○街房屋之門鎖、以鐵鍊、機車大鎖鎖住龍潭住處房門,致兩造分居至今;93年9 月2 日雙方未能和好,曾簽訂離婚協議書;在兩造分居期間,被告先後以手機留言、傳送簡訊及張貼紙條等方式,指責、辱罵、詛咒原告「×你娘×巴」「窩囊廢」「垃圾」「軟腳蝦」「沒啥小路用」「烏龜」「畜生」「偽君子」「下三濫」「沒人格」「不得好死」「狼心狗肺」「無情無義的畜生」「人渣」「沒有肩膀的垃圾」,揚言「我會給你全家,連你老爸的面子、你老母的面子,丟到一絲不剩」…等語。是原告主張被告理財無度,個性暴戾,致兩造婚姻已生破綻而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應堪採信。被告雖否認其情,並舉證人施貞夙為證,證人固證稱被告很節儉、沒有拿過名牌包、常聽被告說要回去照顧公婆的生活起居等,惟證人並不知兩造感情失和的真正原因,有關兩造感情失和的原因,已說明如上,是證人所為前揭證言,與兩造感情不睦無關,尚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

五、按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又夫妻依上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訴請離婚者,本固須以該離婚之重大事由非由請求之一方所應負責為限,始得訴請判決離婚。至於如該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需負責時,即應比較夫妻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或於有責程度相同時,而認雙方均得請求離婚為是(此並有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04 號判決足參)。查兩造結婚多年,育有3 名子女,基於夫妻情誼,雙方自當本於互信互諒之態度,共同經營和諧的婚姻生活,相互扶持、彼此尊重,此乃婚姻之目的。詎兩造婚後因被告不知節制,過度擴張信用理財,致家中經濟左支右絀,兩造經常因金錢問題發生爭吵,89年4 月21日發生嚴重爭吵後,被告表示「從此絕不成夫妻」;93年8 月間更發生打架事件,被告以電視遙控器等物丟擲原告、揚言要拿菜刀砍原告、更換門鎖、以鐵鍊、機車大鎖鎖住房門,致兩造分居;93年9 月

2 日雙方無意繼續婚姻曾簽訂離婚協議書;在兩造分居期間,彼此關係未見改善,被告先後以手機留言、傳送簡訊及張貼紙條等方式,以不堪之穢語指責、辱罵、詛咒原告,被告此等行為自足使夫妻情義蕩然無存。顯見兩造已乏互信、互諒、互愛之基礎,客觀上兩造感情已生破裂而難以復合,本院審認兩造婚姻破綻重大事由之發生,兩造均屬有責,惟被告應負主要責任,是依上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之旨,原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准與被告離婚,即屬有理,應予准許。至原告另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款之離婚事由訴請離婚部分,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本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如非客觀的已達於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之見解,任意請求與他方離婚,此並有最高法院34年台上字第3968號著有判例足參。依前所認,兩造婚姻生活期間,固因金錢問題時生爭吵,致感情發生重大破綻,惟被告僅於爭執中以電視遙控器等物丟擲原告,未見原告有何傷害。兩造分居期間,因原告拒不出面與被告協商解決婚姻,被告始以手機留言、簡訊、張貼紙條之方式指責、辱罵、詛咒原告,此等事件均發生於兩造分居之後,衡諸原告所指事件,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等,實難認原告受有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是原告以此事由訴請離婚,難認有理。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宮仕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09-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