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15號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雲璽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林子嚴間請求認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林子嚴間請求認領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