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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簡字第17號原 告 庚○○

乙○○丙○○己○○丁○○○戊○○兼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辛○○間請求分割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應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日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於起訴狀上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於法未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物
裁判日期:200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