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45號聲 請 人 己○○相 對 人即禁治產人 戊○○○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戊○○○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所定為禁治產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時,由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禁治產人戊○○○籍設台北縣板橋市○○街○○○ 巷○○號5 樓,屬本院轄區,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己○○之母即相對人戊○○○(女,民國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縣板橋市○○街○○○ 巷○○號5 樓)於97年1 月7日經板橋中興醫院鑑定為罹患老人失智症約4 年,臨床診斷「重度失智症」,日常生活均需他人照顧,對外界言語詢問無適當反應,判定目前已達「心神喪失」之狀態,並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377 號裁定宣告相對人戊○○○為禁治產人。茲因相對人戊○○○並無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足額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指定相對人即禁治產人戊○○○之親屬庚○○、甲○○、丙○○、丁○○、乙○○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7 件、本院96年度禁字第377 號民事裁定影本、親屬會議會員書、親屬系統表各1 件為證。
三、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不能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
5 款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又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11條第2 項、第113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己○○為相對人戊○○○之長女,前曾由聲請人己○○及其兄庚○○向本院聲請宣告戊○○○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377 號裁定宣告戊○○○為禁治產人等情,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6年度禁字第377號民事裁定影本1 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禁治產宣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二)相對人戊○○○並無民法第1111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足額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暨戶籍謄本等件為憑,亦應認為真實。
(三)聲請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乃聲請指定如附表所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戊○○○之親屬為其親屬會議會員,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7 件,彼等五人確屬相對人之親屬無訛;又該五人亦同意擔任相對人即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此除有聲請人提出之親屬會議會員書1 件在卷足憑,復經關係人丁○○到庭陳述屬實(參見本院97年4 月18日非訟事件筆錄)。揆諸上開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指定如附表所示禁治產人戊○○○之親屬為其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主文所示之人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8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維萍附表:
庚○○ 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板橋市○○街○○○號三樓甲○○ 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鎮○○路○○○巷○○○弄○○號丙○○ 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四樓丁○○ 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鎮○○路○○○巷○○○弄○○號乙○○ 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四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