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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42號聲 請 人 辛○○非訟代理人 甲○○相 對 人即禁治產人 己○○○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己○○○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己○○○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己○○○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所定為禁治產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時,由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禁治產人己○○○籍設台北縣○○鎮○○路○○○ 巷○○號3 樓,屬本院轄區,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辛○○之妹即相對人己○○○(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縣○○鎮○○路○○○ 巷○○號3 樓)於97年2 月1日經板橋中興醫院鑑定為「腦中風合併失智症及左側肢體偏癱」,日常生活起居均需他人照顧,對外界言語詢問無適當反應,判定目前已達「精神耗弱」之狀態,並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409 號裁定宣告相對人己○○○為禁治產人。茲因相對人己○○○並無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足額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指定相對人即禁治產人己○○○之親屬戊○○、何春傅、丁○○、乙○○、庚○○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本院96年度禁字第409 號民事裁定影本、台北縣土城鄉戶籍登記簿影本、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業、戶口調查簿影本、台灣省台北市戶籍登記簿影本、戶籍謄本、親屬會議會員同意書、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

三、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不能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

5 款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又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11條第2 項、第113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辛○○為相對人己○○○之兄,前曾由相對人己○○○之女乙○○、甲○○向本院聲請宣告己○○○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409 號裁定宣告己○○○為禁治產人等情,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6年度禁字第409 號民事裁定影本1 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禁治產宣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二)相對人己○○○並無民法第1111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足額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台北縣土城鄉戶籍登記簿影本、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業、戶口調查簿影本、台灣省台北市戶籍登記簿影本、繼承系統表暨戶籍謄本等件為憑,亦應認為真實。

(三)聲請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乃聲請指定如附表所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己○○○之親屬為其親屬會議會員,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彼等五人確屬相對人之親屬無訛;又該五人亦同意擔任相對人即禁治產人葉何水蘭之親屬會議會員,此除有聲請人提出之親屬會議會員同意書1 件在卷足憑,復經聲請人之代理人甲○○到庭陳述屬實(參見本院97年6 月11日非訟事件筆錄)。揆諸上開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指定如附表所示禁治產人己○○○之親屬為其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主文所示之人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己○○○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8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維萍附表:

戊○○ 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鎮○○○路○○○巷○號八樓丙○○ 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鎮○○○路○○○巷○號八樓丁○○ 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十一樓乙○○ 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土城市○○路○○○巷○弄○號四樓庚○○ 女、民國六十二年九月九二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中縣○○鎮○○路○○○號

裁判日期:2008-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