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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83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乙○之全部子女之【親屬系統表】,並各該子女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提出相對人乙○之子女之【親屬系統表】,並各該子女之戶籍謄本,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裁判日期:2008-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