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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83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丙○○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未據提出相對人乙○之子女之【親屬系統表】,並各該子女之戶籍謄本到院,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8 日裁定命於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7 月10日送達聲請人及代理人,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裁判日期:200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