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39 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即禁治產人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乙○○(女、民國72年12月12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中和市○○路○ 段○○○ 巷○○弄○ 號10樓)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丙○○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所定為禁治產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時,由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禁治產人丙○○籍設台北縣中和市○○路○ 段○○○ 巷○○弄○ 號10樓,屬本院轄區,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母即相對人丙○○(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縣中和市○○路○ 段○○○ 巷○○弄○ 號10樓)因於民國93年11月11日腦中風顱內出血術後,目前居住仁康醫院二樓病房,領有植物人極重度殘障手冊,臨床診斷「顱內出血性腦中風合併植物人狀態」,日常生活均需他人照顧,對外界言語行動刺激無適當反應,判定目前已達「心神喪失」之狀態,業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第110 號裁定宣告相對人丙○○為禁治產人。茲因相對人丙○○之配偶詹哲維已於97年3月24日死亡,相對人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剩廖黃貴(相對人之母)、廖文輝(相對人之兄)、廖文章(相對人之弟)、廖文智(相對人之弟)4 人,不足法定人數,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指定乙○○(相對人之女)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3 件、同意書
5 件為證。
三、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不能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
5 款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又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11條第2 項、第113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丙○○之子,前經相對人之配偶詹哲維向本院聲請宣告丙○○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第110 號裁定宣告丙○○為禁治產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禁治產宣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二)相對人丙○○之配偶詹哲維已於97年3 月24日死亡,相對人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剩廖黃貴、廖文輝、廖文章、廖文智4 人,不足法定人數,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3 件為憑,亦應認為真實。
(三)聲請人為召開親屬會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指定乙○○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等情,業據聲請人到院陳稱:「(問:目前是誰在照顧相對人?)目前安置台北市○○路的仁康醫院呼吸照護病房治療」、「(問:相對人的照護費用何人負擔?)家裡只有我和妹妹,金錢方面都是我在支出,妹妹會幫忙照顧」、「(問:平常何人會去醫院探望相對人?)我和妹妹固定會去」、「(問:相對人有無法定親屬會議會員?)有,廖黃貴為相對人之母親,廖文輝、廖文章、廖文智為相對人之兄弟,為民法第1131條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問:未來打算由何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我」等語(參見本院97年8 月28日非訟事件筆錄),並提出廖黃貴、廖文輝、廖文章、廖文智之同意書各1 件為證,乃聲請指定相對人之女乙○○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乙○○確屬相對人之親屬無訛;又乙○○亦同意擔任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乙○○之同意書1 件在卷足憑。揆諸上開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指定乙○○為相對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乙○○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8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