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65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未據提出相對人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並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認定甲○○○之親屬系統關係。經本院前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以書面通知聲請人應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寄存送達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十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詎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為補正,是聲請人所請於法未合,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