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95號聲 請 人 丙○
甲○己○○丁○○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並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未據提出相對人乙○
○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並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