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92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即禁治產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所定為禁治產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時,由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禁治產人甲○○籍設台北縣土城市○○○路○○○ 巷○○號,屬本院轄區,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配偶即相對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縣土城市○○○路○○○ 巷○○號)因相對人於一年前顱內出血術後,目前居住怡和醫院呼吸病房,臨床診斷「顱內出血術後合併植物人狀態及呼吸器使用」,日常生活起居均需他人照顧,對外界言語詢問均無適當反應,判定目前已達「心神喪失」之狀態,業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328號裁定宣告相對人甲○○為禁治產人。茲因相對人甲○○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剩除陳木清(相對人之弟)、林陳英子(相對人之妹)2 人,不足法定人數,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指定丙○○(相對人之長女)、戊○○(相對人之三子)、丁○○(相對人之長子)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1 件、同意書3 件、戶籍謄本4 件為證。
三、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不能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
5 款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又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11條第2 項、第113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乙○○○為相對人甲○○之配偶,前經聲請人及相對人之長子丁○○向本院聲請宣告甲○○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328 號裁定宣告甲○○為禁治產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禁治產宣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二)相對人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剩除陳木清、林陳英子2 人,不足法定人數,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1 件、戶籍謄本4 件為憑,亦應認為真實。
(三)聲請人為召開親屬會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指定如附表所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之親屬為其親屬會議會員等情,業據聲請人到院陳稱:「(問:相對人有無兄弟姐妹?)相對人共有另外7 位兄弟妹,除了弟弟陳木清、妹妹林陳英子之外,其餘有的死亡,有的失蹤,無法聯絡,我們有和陳木清、林陳英子聯絡過,他們說財產不是他們的,事情由相對人的子孫輩處理就好」、「(問:你聲請指定會員的原因為何?)因為要照顧相對人,要處分他的不動產來支付他的醫療費用,法律規定處分他的不動產需要得到親屬會議之允許,所以才來聲請」、「(問:目前相對人狀況如何?)相對人和當初聲請禁治產人狀態一樣,呈現植物人狀態」、「(問:目前是誰在照顧相對人?)在照護中心」、「(問:相對人照護費用由何人負擔?)由我和小孩共同負擔,但因為醫療費用已經不足,才要來處分他的財產」、「(問:相對人名下有何財產?)有土地和房屋」等語,復經利害關係人丙○○、戊○○、丁○○到院陳稱:「(問:是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同意」、「(問:相對人的兄弟姐妹目前現狀為何?)相對人共有另外7 位兄弟妹,除了弟弟陳木清、妹妹林陳英子之外,其餘有的死亡,有的失蹤」、「(問:目前照護相對人的費用是否不足?)對,所以才要來處分他的不動產」、「(問:你們將來會同意相對人的監護人即聲請人來處分相對人不動產?)同意」、「(問:目前相對人狀況如何?)相對人和當初聲請禁治產人狀態一樣,呈現植物人狀態」、「(問:目前是誰在照顧相對人?)目前人在醫院的照顧中心」、「(問:相對人照護費用由何人負擔?)由聲請人和我們共同負擔,但因為醫療費用已經不足,才要來處分他的財產」、「(問:相對人名下有何財產?)有在南天母路的土地和房屋」等語(均參見本院97年9 月24日非訟事件筆錄),並提出丙○○、戊○○、丁○○之同意書各1 件為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彼等3 人確屬相對人之親屬無訛;又彼等3 人均同意擔任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此有聲請人提出丙○○、戊○○、丁○○之同意書各1 件在卷足憑。
揆諸上開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指定如附表所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為其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主文所示之人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8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維萍附表:
丙○○ 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土城市○○路○○○巷○號戊○○ 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土城市○○路○○○號丁○○ 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土城市○○路○○○巷○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