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77 號聲請人 丁○○相對人即禁治產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丁○○(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永和市○○街○○巷○ 弄○ 號)、乙○○(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中和市○○路○ 段○○○ 巷○○弄○○號)、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中和市○○路○ 段○○○ 巷○○弄32之2 號)、丙○○(男、民國00 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中和市○○路○ 段○○○ 巷○○弄○○號)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58 條第1 項規定:「依民法第1132條第1項所定為禁治產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時,由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禁治產人丁○○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弄○○號,屬本院轄區,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之母即相對人甲○○,前經鈞院以97年度禁字第281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茲因相對人丁○○無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足額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以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規定,聲請指定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之子女丁○○、乙○○、戊○○、丙○○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
三、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不能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
5 款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又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11條第2 項、第113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丁○○為相對人甲○○之子,而甲○○前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281 號裁定宣告甲○○為禁治產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裁定屬實,堪信為真實。
(二)相對人甲○○並無民法第1111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足額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以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暨戶籍謄本等件為憑。
(三)聲請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乃聲請指定聲請人及其妹乙○○、弟戊○○、弟丙○○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其等確屬相對人之子女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意旨,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8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