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86號聲 請 人 乙○○
甲○○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甲○○係其生父卓志漢、生母丙○○之非婚生子女,其等經生父認領後即從父姓「卓」,惟聲請人自幼均由生母丙○○扶養長大,聲請人生父對於其等未曾盡扶養義務,且自民國89年起,聲請人生父對其等均不聞不問,聲請人已8 、9 年未見過生父,90年間經法院裁定改由生母單獨監護,此外,聲請人生父品行不佳,曾因販賣、吸食毒品、持槍、妨害自由被判刑,假釋期間不知悔改,仍因販賣、吸食毒品而遭通緝入監,又於保外就醫期間重操舊業,再次入監,數度進出監獄,至今仍在服刑中,基於聲請人身心人格發展之教養問題,避免對聲請人有不良影響,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聲請人乙○○、甲○○之姓氏為母姓「周」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 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 年者。
」,民法第1059條第5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自小即由其母扶養長大,其父未曾對聲請人盡扶養義務,且自89年起,聲請人生父對其等均不聞不問,聲請人已8 、
9 年未見過生父,90年間經法院裁定改定由生母單獨監護,聲請人生父品性不佳,前科累累,數度進出監獄,至今仍在服刑中等情,固提有戶籍謄本、本院90年監字第28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 件為憑,並於本院審理時泛稱:「我想要改姓,因為爸爸沒有扶養我們」云云,然此尚難認姓氏「卓」對聲請人即有不利之影響,此外,聲請人復未能更舉證證明有何事實足認姓氏「卓」對聲請人有不利之影響,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從母姓「周」姓,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