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09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丙○○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八)蕉民初字第七0三號民事判決書。
二、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八)蕉民初字第七0三號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業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
三、前開判決、生效證明書及公證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四、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