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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03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即禁治產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魏蔡貴美(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魏啟華(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魏啟鵬(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曉雲(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兄即相對人甲○○,前經鈞院以97年度禁字第308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茲因相對人甲○○無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足額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以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規定,聲請指定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之弟乙○○、弟媳魏蔡貴美、姪女魏啟華、姪兒魏啟鵬、姪次男媳李曉雲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97年度禁字第308 號裁定影本為證。

二、按不能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又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11條第

2 項、第113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禁治產人甲○○並無民法第1111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足額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多件為憑。聲請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乃聲請指定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弟媳魏蔡貴美、姪女魏啟華、姪兒魏啟鵬、姪次男媳李曉雲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8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宮仕

裁判日期:200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