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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53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即禁治產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所定為禁治產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時,由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禁治產人乙○○籍設臺北縣中和市○○路○○○ 號8 樓,屬本院轄區,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父親即相對人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縣中和市○○路○○○ 號8 樓)因罹患重度老人失智症,已達「心神喪失」之狀態,業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

257 號裁定宣告相對人乙○○為禁治產人。茲因相對人乙○○並無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足額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指定丙○○(相對人之長子)、丁○○(相對人之參女)、甲○○(相對人之參子)、戊○○(相對人之肆女)、己○○(相對人之女縃)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1 件、同意書5 件、戶籍謄本6 件為證。

三、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不能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

5 款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又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11條第2 項、第113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參子,前經聲請人及相對人之長子黃子南向本院聲請宣告乙○○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257 號裁定宣告乙○○為禁治產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禁治產宣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二)相對人乙○○並無民法第1111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親屬關係系統表1 件及上開戶籍謄本為證,亦應認為真實。

(三)聲請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乃聲請指定如附表所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之親屬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經核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乙○○親屬關係系統表1 件、戶籍謄本6 件,彼等五人確屬相對人之親屬無訛;又該五人均同意擔任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此有聲請人提出丙○○、丁○○、甲○○、戊○○、己○○之同意書各1 件在卷足憑。揆諸上開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指定如附表所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為其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主文所示之人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8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維萍附表:

丙○○ 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七樓丁○○ 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號二樓甲○○ 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八樓戊○○ 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弄○號己○○ 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弄○號

裁判日期:2009-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