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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65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未據提出相對人甲○

○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暨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雖聲請人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具狀前來,惟渠所言相對

人直系血親已死亡,並未檢附渠等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且其所提出之相對人親屬系統表亦不完整,顯見聲請人並未遵照本院之裁定依期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即應予駁回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裁判日期:200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