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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6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陸地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07)沅民一初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於大陸地區業經判決確定之生效證明書正本。

三、前開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

四、前開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裁判日期:200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