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69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未據提出大陸地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07)沅民一初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於大陸地區業經判決確定之生效證明書,及前開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40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97年12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裁判日期:200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