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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88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未據提出㈠福

建省柘榮縣人民法院(二00一)柘民初字第八七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業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及㈡前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公證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本院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八年一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裁判日期:200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