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503號抗 告 人即 關係人 丙○○上列抗告人對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間本院97年度家聲字第503 號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