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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62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就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1,000,000 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日期:200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