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63號原 告 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並應就原告甲○○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及原告丙○○請求之扶養費提出辯論意旨狀,正本送本院,繕本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