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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 告 周王慧貞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法定代理人 張致中訴訟代理人 王珍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理由欄中關於「天地教」、「天主帝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天帝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