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36號原 告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被 告 城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秋璋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102 號確認承攬債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代位請求工程款之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 號確認承攬債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