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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建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73號上 訴 人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建字第73號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裁判日期:200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