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73號上 訴 人 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經上訴人分別就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參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