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73號上 訴 人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建字第73號給付工程承攬報酬等事件,經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貳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