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91號原 告 萬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晉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承攬報酬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承攬報酬款,惟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工程施工協議書第15條之約定:「雙方因訂單、本協議書及本工程所生之一切爭執、涉訟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之工程施工協議書影本1 份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麗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