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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罪嫌疑,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偵字第20064 號偵查起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96年度簡字第814 號案件各判處被告丙○○、乙○○有期徒刑6 月,得易科罰金在案。被告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96年度簡上字第1105號案件審理中,因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有上開違反著作權之侵權行為而為請求,是該刑事案件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之情形,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育瑄

裁判日期:200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