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2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甲○○訴 訟 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范嘉倩律師被 告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薛郁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徐七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十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等2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徐七冠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7年9 月23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0138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徐七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7年度智字第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