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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2號原 告 中央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文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專利授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之授權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授權費,而查兩造所簽立之授權契約書第19條約定:「若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特此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裁判案由:支付專利授權費
裁判日期:200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