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41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說明取得蓓依國際有限公司及鎰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各20萬之原因、時間、資金來源,其後如有退股情形,並說明處分之時間及處分所得、用途,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聲請人所得資料可得知,鎰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及96年均有配發股利各 5萬餘元予聲請人,似未停業,其股份顯有相當價值,請說明其現市場價格如何?並說明蓓依國際有限公司股份自取得後之每年分派股利之情形如何?及現市場價格如何?又如上開二公司之股份尚未處分,請說明何以未用以供清償協商債務之原因?
三、蓓依國際有限公司及鎰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嗣後如已停止營業,請說明其時間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為何95年及96年度有長榮海運等多家上市公司股利所得?並陳報取得上開多家上市公司股票之原因、時間及資金來源,其後如有處分並說明處分之時間及處分所得、用途,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