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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18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65號聲 請 人 甲○○原名彭玉梅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安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受扶養人彭添貴及范瑞蓉之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受扶養人彭添貴及范瑞蓉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若有,併應提出此等親屬之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及必要支出異動情形暨其證明。

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五、聲請人於毀諾前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及最後清償日期。

六、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七、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93357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扣押其對第三人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之薪資債權,是否業經該法院核發移轉命令或收取命令?若有,併應提出該執行命令影本。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9-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