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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監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299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17日本院97年度監字299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裁判日期:200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