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2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未據提出相對人乙
○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並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