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342號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並依下列順序定之:⑴配偶。⑵父母。⑶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⑷家長。⑸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之姊即相對人乙○,前經鈞院以93年度禁字第240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原法定監護人即其父陳煉於97年7 月2 日死亡,相對人無其他法定監護人,其親屬會議成員陳炮(三叔)、陳成(四叔)、陳可炳(堂弟)、陳麗卿(堂妹)、陳雪林(堂妹)、陳春鏡(大弟)、陳德富(二弟)、丙○○(三弟)、鄒陳凉(大姊)、林陳娥(二姊)、陳月汝(三姊)11人於97年11月25日召開親屬會議,由陳炮、陳成、陳雪林、陳春鏡、丙○○、陳德富、陳月汝七人,過半數同意由聲請人之妻甲○○擔任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親屬會議紀錄、本院93年度禁字第240 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審酌前開資料,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爰選定聲請人之妻(即禁治產人之弟媳)甲○○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0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