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監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364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之規定預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期聲請或抗告,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9 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裁判日期:2008-10-02